第273章 案情讨论会[第2页/共3页]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实施打算生养。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干系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四)未到法订婚龄的。

第二十六条国度庇护合法的收养干系。养父母和养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后代的生父或生母,该当承担后代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直至后代能独立糊口为止。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一)重婚的;

(一)人为、奖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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