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讨论会[第1页/共3页]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十一条因勒迫结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构造或群众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该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该当自规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划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风险和轻视。

第三十便条女该当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糊口。后代对父母的扶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干系窜改而停止。(未完待续。)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三)婚前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后代的生父或生母,该当承担后代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直至后代能独立糊口为止。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第二章结婚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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