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英殿风波 下 2[第3页/共7页]

“其实在臣之鄙见,青苗法立法之本意甚善,然失之于体例不当,若加改进,一定不能成其为良法。”石越适时抛出本身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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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有乡老,族有族长,可为头领。此事共济乡里,如有循吏为导,则一定不能行。”石越也晓得这件究竟施起来不是如想像中的那么轻易,但是他和李丁文推演好久,以为只要不让处所官吏参与出来太多,则纵使有利,也不至于有害。而这件事处所官吏能从中投机的机遇实在不太多。

石越谦逊数句,方笑道:“皇上,实在这个别例也有些要重视的处所,尚要他法补足。”

“卿于此可有良策?”赵顼俯身问道。

“有这等事,朕如何不知?”赵顼被石越说得胡涂了。

“又能够依新法循例,以数十提举分行天下,监督诸钱庄不得进步利钱,专门措置钱庄与百姓之间的胶葛。为防诸提举从中侵害百姓,可仿汉武帝时刺史七条问事之例,由朝廷制定《提举青苗法》,提举司只能够依法问事,若所问超出权柄所管,或者借机侵削乡里,处所官竟可当场锁拿,报朝廷以闻……”

“处所官府没有政绩的压力,由坐庄放债的借主变成了监督者,能够在钱庄和苍出产生胶葛时从中裁断,百姓也不至于上告无门。何况纵有奸邪之事,百姓亦当归咎于贩子,不会归咎于朝廷。可谓恩归于朝廷,利亦朝廷得享,而怨则归于贩子……”

年青人一边想着苦衷,一边按绺前行。俄然听到身后有马车压过积雪的声音,贰内心迷惑这类气候另有人像本身一样去白水潭,忍不住转头望去。

熙宁三年冬十月,同进士落第、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进之议,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进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上读之嘉叹很久,谓之“天下奇材”。下中书,有诏宰相、枢密院、三司使、翰林学士、御史议行。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京为参知政事,议事旬日,众议纷繁而不能决。安礼、安国力劝安石许之,曰“此亦变法,朝廷无益而有害,又可杜旧党之口”如此,安石久不能决,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很有更张,而心实善之。曾布又劝其行之,吕惠卿时守丧,书至,力劝安石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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