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我不杀伯仁[第2页/共5页]

李靖以疾辭位,詔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蓋起於此

起於此。然二名不專用,而他官居職者猶假他名仍旧。自高宗已後,為宰相者必加「

。皆正一品。三師,天子所師法,無所總職,非其人則闕。三公,佐天子理陰陽、平

郎一人掌判曹務。凡當曹之事,無巨細,皆與郎平分掌焉。」

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上。掌付諸司之務,舉稽違,署符目,知宿直

《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吏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

。‥‥‥郎中一人掌小選。‥‥‥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員外

、曰寺、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

,自正四品以下,有上、下,為三十等。凡文散階二十九:從一品曰開府儀同三司,

他名。自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以祕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谓「參

事,由於所屬,皆質正焉。‥‥‥(吏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

受,二曰報。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必遣於都

太子用之;五曰教,親王、公主用之;六曰符,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細

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其层次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

唐制,乘輿地点,必有文詞、經學之士,下至卜、醫、伎術之流,皆直於別院,

▲三師三公(頁一一八四)

▲尚書右丞

典,册封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其屬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

故不著其詳。

。蓋其始未嘗不欲立轨制、明紀綱為萬世法,而常至於交侵紛亂者,由其時君不能慎

不當者。(原注:龍朔二年,改摆布僕射曰摆布匡政;光宅元年曰文昌摆布相;開元

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其告身、借使,一人掌選補流外官。員

鐵轉運使,又其甚則為延資庫使。至於國史、太清宮之類,其名頗多,皆不敷取法,

▲尚書左丞(頁一一八五)

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其後改易官名,而

議得詩」、「參知政事」之類。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貞觀八年(六三四),僕射

以備宴見;而文書詔令,則中書舍人掌之。自太宗時,名儒學士時時召以草志,然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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